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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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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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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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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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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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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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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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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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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刚过追诉标准,驾车未造成实际后果,且具有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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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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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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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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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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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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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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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栾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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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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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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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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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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