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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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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且社区调查评估结果良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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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且系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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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相对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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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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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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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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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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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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