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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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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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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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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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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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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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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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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乙涉嫌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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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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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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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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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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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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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拓**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拓**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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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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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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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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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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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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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且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对杨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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