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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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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社会危害后果不大,且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又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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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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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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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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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友醉酒驾车,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患有肺结核病,2015年10月做腹主动脉+右髂骨动脉+左股总动脉切除+人工血管置换手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宜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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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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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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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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