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属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没有“两高”规定的8种从重处罚情节,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程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2月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 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车,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段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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