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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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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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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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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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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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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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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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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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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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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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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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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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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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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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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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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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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2021年3月11日研究,决定对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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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凡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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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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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路转怀)(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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