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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邰某某)(公开版)_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邰某某)(公开版)_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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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许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许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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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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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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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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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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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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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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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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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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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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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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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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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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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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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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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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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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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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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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