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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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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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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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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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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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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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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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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荆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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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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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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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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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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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卿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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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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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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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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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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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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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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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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