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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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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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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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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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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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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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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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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劳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劳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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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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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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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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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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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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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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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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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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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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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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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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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双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双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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