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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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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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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从犯、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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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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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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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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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盗窃家庭成员财物,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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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的行为动机未查明,及相关证人已无法查实取证,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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