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自愿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明知摩托车来路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的价格予以购买,所购摩托车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合理价为人民币66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该案情节轻微,盗窃三次,犯罪数额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盗赃物已返还给失主,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Read Mor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