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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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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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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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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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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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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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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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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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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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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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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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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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