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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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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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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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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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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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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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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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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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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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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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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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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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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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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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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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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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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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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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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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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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