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薛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楚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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