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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