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为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为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对王某某提取血样时使用了酒精消毒,违反了国家关于酒驾抽取血样不允许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检材已受到污染,且无法补证。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王某某虽有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经本院审查,认为枣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对王某某提取血样时使用了酒精消毒,违反了国家关于酒驾抽取血样不允许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检材已受到污染,且无法补证。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王某某虽有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经本院审查,认为枣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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