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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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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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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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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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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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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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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州区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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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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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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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公开审查听证,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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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公开审查听证,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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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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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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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杜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短距离驾驶车辆,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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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杰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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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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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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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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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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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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