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其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系2015年11月25日发生,松滋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松滋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至此,该案追诉时效期限已经届满,且其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逃避侦查、逃避处罚等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其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系2015年11月25日发生,松滋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松滋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至此,该案追诉时效期限已经届满,且其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逃避侦查、逃避处罚等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因其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属于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Read Mor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