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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也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逃避检查等从重处罚情形,属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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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晚上驾驶机动车距离中午喝酒有一定时间间隔,酒精含量为109.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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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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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葛朋朋 2020年11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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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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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孙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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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许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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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俞正平)(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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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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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朝阳)(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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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宝)(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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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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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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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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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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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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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巫后喜)(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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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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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薛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案发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和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无前科劣迹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皖检法办字【2019】38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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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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