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也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逃避检查等从重处罚情形,属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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