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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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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其本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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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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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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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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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密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密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密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其本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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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胡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行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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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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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其本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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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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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时酒精含量为85.89mg/100ml,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偶犯,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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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朱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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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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