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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能够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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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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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历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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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甲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且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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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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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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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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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高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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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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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苗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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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志峰)(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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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古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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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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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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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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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丁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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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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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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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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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驾车过程中未发生事故,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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