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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生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生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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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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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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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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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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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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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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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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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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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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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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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8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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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立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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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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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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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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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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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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