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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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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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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佐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佐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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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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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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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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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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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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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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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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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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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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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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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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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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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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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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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4mg/100ml,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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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雒某某危险驾驶)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4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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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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