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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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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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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作相对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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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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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3mg/100ml,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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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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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翟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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