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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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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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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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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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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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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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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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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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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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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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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认罪悔罪、情节较轻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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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认罪悔罪、情节较轻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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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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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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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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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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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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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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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满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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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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