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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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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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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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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32号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醉酒程度较轻,自愿认罪、悔罪,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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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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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7号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不高,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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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初犯,其醉酒程度较轻,醉酒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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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漆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漆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后积极赔偿对方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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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2号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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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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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后积极赔偿对方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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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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