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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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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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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罪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罪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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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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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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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1〕Z8号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1〕Z8号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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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5号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5号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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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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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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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31号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不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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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临检刑不诉〔2021〕6号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青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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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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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8号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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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等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积极赔偿对方财产损失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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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1号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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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19号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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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党转平)(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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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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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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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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