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蔚某某未取得证券业务咨询从业资格与他人开展证券培训、咨询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蔚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蔚某某不起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蔚某某未取得证券业务咨询从业资格与他人开展证券培训、咨询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蔚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蔚某某不起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蔚某某未取得证券业务咨询从业资格与他人开展证券培训、咨询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蔚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蔚某某不起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蔚某某未取得证券业务咨询从业资格与他人开展证券培训、咨询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蔚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蔚某某不起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蔚某某未取得证券业务咨询从业资格与他人开展证券培训、咨询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蔚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蔚某某不起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未出资参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未参与非法获利分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姜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货币资金,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姜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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