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货币资金,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查获扣押的卷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查获扣押的卷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查获扣押的卷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本案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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