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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胡某某与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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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汤某某等与王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赖以证明原告汤某某酒后驾驶的证人证言,均不能明确证明原告汤某某有酒后驾驶的行为,证人在事故现场均没有见到原告本人,仅就现场有酒味、有呕吐物推断原告汤某某酒后驾驶,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据此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原告提供该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21时30分许,原告汤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沿大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垓工商所南时,与对行的由被告驾驶的无牌四不像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鲁H×××××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原告汤某某及乘车人汤某某、丁明帅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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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超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烟台交运集团莱阳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和承保的商业三者险(50万元)理赔限额内赔偿(按30%赔偿比例计算)有关损失,符合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该起交通事故伤者王胜永、孔明明放弃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原告与林旭峰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确定赔偿数额),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数额应由被告张起照按责任比例赔偿(次责,按30%计算)。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张起照的车辆挂靠在被告烟台交运莱阳公司名下,该公司与被告张起照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提交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证明,证实原告从事非农职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村土地收入,故即使其是农村户口,也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误工期限为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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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何某、李某某、岳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何某某及被告何某、李某某和平安财险深圳公司无异议,被告岳某某虽提出异议,但是未向本院提供支持其异议主张成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对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等级和营养时限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续医费鉴定意见,被告何某、李某某、岳某某和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均认为过高,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李某某、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协商同意续医费计算35000.00元,被告岳某某认为续医费计算25000.00元较为恰当,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医嘱、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何某某的续医费为35000.00元。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护理期限鉴定意见,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李某某、平安财险深圳公司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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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邓某某、肖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且到庭的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对于本院委托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较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更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但因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未颠覆性改变原鉴定意见,故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自行承担。对于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关于后续医疗费的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邓某某与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就医疗费的赔付比例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陈某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其提交的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租房协议及子女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居住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以及本地法院类似案件裁判惯例,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为此,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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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邓某某、肖某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且到庭的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对于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较为客观真实,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邓某某与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就医疗费的赔付比例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樊某某的父母虽系农村居民,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以及本地法院类似案件裁判惯例,本院确定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为此,原告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24911.7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30元予以确定,应为58天×30元=1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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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王某某、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粤2H7RX号车撞到在斑马线横过道路的余绍武和余某某,造成余绍武和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并经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绍武和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客观、公正,各方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粤2H7RX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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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国与李成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成蛟驾驶其所有的粤B9UF36小型轿车造成原告受伤及其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成蛟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书作出的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李成蛟驾驶的粤B9UF36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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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熊某、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调查交通事故的证据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熊某驾驶机动车起步时对车辆周围情况观察判断不足,是形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熊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调查及认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川RA8804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蒋某,被告熊某借用该车,审理中,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蒋某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形,故被告蒋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不应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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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某与赵某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据此认定被告赵某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桂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粤B6KMX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平安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赵某立承担,被告平安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赵某立应承担的部分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参照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统计年度(即2015年度)的统计数据,本院计算如下:1、医疗费及续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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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林与曾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前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李家林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本院确定原告李家林承担30%的责任,被告曾某某承担70%的责任。粤BQ9A9X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被告曾某某与原告李家林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曾某某应承担的部分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仍有不足及不属于三者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担。原告李家林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参照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统计年度(即2015年度)的统计数据,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依据医疗费发票及住院病历等认定医疗费为49446.03元,门诊费为3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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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因侵权导致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此案中,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且被告为其所有的车辆在第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先由第三人在交强险限额12万元(不含财产损害赔偿限额2000元)内进行赔偿,其余部分由原、被告4:6的比例承担。原告的损失有:1、已经产生的医疗费22054.59元,有相应的票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医嘱取内固定物,系必然发生,费用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共计医疗费30054.59元,其中自费药4508.19元,由原、被告按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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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夏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罗某、夏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确定由被告夏某某和原告罗某均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夏某某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按50%比例赔偿,超出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夏某某和原告罗某各负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用。原告主张住院医疗费318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被告夏某某主张原告医疗费15907.46元,其中太平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其本人垫付5907.46元,并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太平保险公司主张应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扣除15%的自费药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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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吕某某与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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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黄海峰、烟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被告对该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二、原告的莱西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出院记录、医疗费单据、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证实原告之伤经该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等,住院治疗22天,期间支出医疗费30151.33元,其中含自费药4879.04元。被告黄海峰质证称:无异议。被告烟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我公司不应当负担自费药。存在不连续治疗现象,应酌减其相应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我公司不应当负担自费药。存在不连续治疗现象,应酌减其相应费用。本院认为:到庭被告对该系列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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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某某、张某欣诉庞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西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西公交认字2014第059号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按西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原告斯某某无责任,被告庞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被告庞某某承担,被告庞某某在人保西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人保西某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庞某某承担。原告斯某某与被告人保西某支公司就伤残等级及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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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杨某、胡某某、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崂公交(认)自(2014)第049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粤B×××××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胡某某,杨某系其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故应由胡某某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粤B×××××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平安保险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平安保险应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在胡某某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仍有不足的,应由胡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现对原告主张费用分析如下: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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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某与冯某某、杨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又未购买商业险的,由事故双方依据其应负的事故责任予以承担。本案原告李东某作为第三人,依法享有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承担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原告摩托出损失1500元的赔偿责任,合计121500元,扣除平安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应实际支付1115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责任承担,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冯某某代替杨海林驾驶车辆,提供无偿性质的帮助,符合义务帮工的性质,被告杨海林作为受益的被帮工人应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冯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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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就本次交通事故做出了部分处理,对原判决、裁定已经处理的部分应当予以认可。被告太平洋财保达州公司对原告罗某某的伤残等级、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原告罗某某提出书面申请,不同意再次鉴定,致使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本院将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做出认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应予以支持,其具体数额,依法确定。一、医疗费:原告在上次法庭辩论终结(2012年10月14日)后,又在南充中心医院产生28511.25元医疗费(原告在南充中心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共计86212.33元,第一次起诉中法院已处理住院医疗费57701.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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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杨某某、罗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摩托车受损系客观事实,被告虽然针对原告所举的本组证据的关联性提出了反驳意见,但并没有提出足够的依据否定原告的证据,综合原告所举其他证据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摩托车维修费用,予以采信。被告杨某某、人保财险深圳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杨某某驾车在遇路面湿滑的情况下,操作不当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现场勘查并对事故原因作出了明确的分析认定,公交认字(2012)第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交警部门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原告邹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主张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公司系粤BN1XXE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先行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按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数及损失程度适当预留其他受伤人员的份额比例后给予赔偿,不足部分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及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代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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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景诉解鑫、沈某、赵某平、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李小景的损失应该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予以赔付。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一)医疗费20246.19元,被告方辩称原告有治疗糖尿病的费用,应当剔除此部分费用,但其并无证据证实原告医疗花费中有治疗糖尿病的费用,此观点不予采信,原告备案费及外购药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1日,30元/日×21日=630元;(三)营养费,司法鉴定意见营养期为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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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邹某某承担60﹪的责任。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发票确定,其中,原告提交的2017年3月1日在汉中康渲大药房有限公司自购药费346.5元发票一张,未有相关处方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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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高国军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所乘坐的车辆属被告托普旺物流公司所有,该公司在被告人保华某支公司投保了每位乘客50万元限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且本次交通事故,被告高国军负全责,原告无责。所以,原告作为车上人员,其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保华某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直接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法由被告托普旺物流公司赔偿。被告人保华某支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应先由另外两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人保华某支公司直接赔偿,其赔偿后可行使追偿权,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杨某某的损失确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51天×30元/天);2、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3、误工费126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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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马某某受伤,且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马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佳木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本案中原告马某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佳木斯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马某某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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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张某某、马边奔马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祝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马边彝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1113392016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祝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奔马运输公司雇请的驾驶员,被告奔马运输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按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奔马运输公司所有的川L5583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锦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由被告锦泰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锦泰保险公司辩解,要求扣除自费药,因未向本院提供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应依据,故不予采信;同时辩解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虽是农村居民,但原告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故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锦泰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护理依赖程度重新鉴定,但未向本院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不准许重新鉴定;要求对护理期限申请鉴定,护理期限应在审理中,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及健康状况予以确定。原告的年龄仅33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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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邹某某、邹某某、邹晓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邹晓成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没有遵守“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其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晓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邹晓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粤XW0605车在被告平安中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平安中山支公司应当据此约定代为赔偿。邹某某既不是车主又不是驾驶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邹某某与邹晓成系父子关系,肇事车辆从2016年5月起一直由被告邹晓成实际使用,邹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且事故发生后,邹晓成已支付了原告的大部分医疗费,扣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外,不存在再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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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付某全、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付某全驾车遇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超车,其过错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华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被告付某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裴某某、吉成禄、裴某某、裴紫涵不承担责任”的责任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付某全借用被告付某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付某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由被告付某全承担责任。但在庭审中,被告付某某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要被告付某全承担责任,且原告当庭予以认可。因此,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由被告付某某赔偿。被告九龙坡人民财保公司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应当对其承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在交强险和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裴某某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裴某某主张其在华蓥山广能集团总医院垫付的医疗费23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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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胡春花、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春花驾驶粤BF8N95小型轿车,在广安区龙飞路金苹果幼儿园路段因被告胡春花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查明车后情况,致使该车与原告余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广安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第5116020140703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胡春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结合前述案情,本院确定被告胡春花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粤BF8N95小型轿车系被告牟某所有,被告胡春花与被告牟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牟某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等。被告人民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春花承担。原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纳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1、住院医疗费42518.73元。对保险公司剔除的不予赔偿的6377.81元,由被告胡春花承担;2、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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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胡春花、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春花驾驶粤BF8N95小型轿车,在广安区龙飞路金苹果幼儿园路段因被告胡春花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查明车后情况,致使该车与原告余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广安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第5116020140703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胡春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结合前述案情,本院确定被告胡春花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粤BF8N95小型轿车系被告牟某所有,被告胡春花与被告牟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牟某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等。被告人民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春花承担。原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纳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1、住院医疗费42518.73元。对保险公司剔除的不予赔偿的6377.81元,由被告胡春花承担;2、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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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胡春花、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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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春花驾驶粤BF8N95小型轿车,在广安区龙飞路金苹果幼儿园路段因被告胡春花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查明车后情况,致使该车与原告余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广安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第5116020140703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胡春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结合前述案情,本院确定被告胡春花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粤BF8N95小型轿车系被告牟某所有,被告胡春花与被告牟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牟某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等。被告人民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春花承担。原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纳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1、住院医疗费42518.73元。对保险公司剔除的不予赔偿的6377.81元,由被告胡春花承担;2、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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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胡春花、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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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春花驾驶粤BF8N95小型轿车,在广安区龙飞路金苹果幼儿园路段因被告胡春花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查明车后情况,致使该车与原告余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广安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第5116020140703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胡春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结合前述案情,本院确定被告胡春花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粤BF8N95小型轿车系被告牟某所有,被告胡春花与被告牟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牟某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等。被告人民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春花承担。原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纳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1、住院医疗费42518.73元。对保险公司剔除的不予赔偿的6377.81元,由被告胡春花承担;2、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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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胡春花、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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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春花驾驶粤BF8N95小型轿车,在广安区龙飞路金苹果幼儿园路段因被告胡春花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查明车后情况,致使该车与原告余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广安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第5116020140703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胡春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结合前述案情,本院确定被告胡春花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粤BF8N95小型轿车系被告牟某所有,被告胡春花与被告牟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牟某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等。被告人民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春花承担。原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纳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1、住院医疗费42518.73元。对保险公司剔除的不予赔偿的6377.81元,由被告胡春花承担;2、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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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胡春花、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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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春花驾驶粤BF8N95小型轿车,在广安区龙飞路金苹果幼儿园路段因被告胡春花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查明车后情况,致使该车与原告余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广安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第5116020140703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胡春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结合前述案情,本院确定被告胡春花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粤BF8N95小型轿车系被告牟某所有,被告胡春花与被告牟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牟某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等。被告人民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春花承担。原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纳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1、住院医疗费42518.73元。对保险公司剔除的不予赔偿的6377.81元,由被告胡春花承担;2、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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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胡春花、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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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春花驾驶粤BF8N95小型轿车,在广安区龙飞路金苹果幼儿园路段因被告胡春花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查明车后情况,致使该车与原告余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广安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第5116020140703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胡春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结合前述案情,本院确定被告胡春花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粤BF8N95小型轿车系被告牟某所有,被告胡春花与被告牟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牟某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等。被告人民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春花承担。原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纳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1、住院医疗费42518.73元。对保险公司剔除的不予赔偿的6377.81元,由被告胡春花承担;2、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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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胡春花、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春花驾驶粤BF8N95小型轿车,在广安区龙飞路金苹果幼儿园路段因被告胡春花驾驶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查明车后情况,致使该车与原告余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广安市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第5116020140703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胡春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结合前述案情,本院确定被告胡春花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粤BF8N95小型轿车系被告牟某所有,被告胡春花与被告牟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牟某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等。被告人民财保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春花承担。原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纳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1、住院医疗费42518.73元。对保险公司剔除的不予赔偿的6377.81元,由被告胡春花承担;2、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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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高某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杜某某和被告高某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对交警三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交警三大队作出的高某平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高某平赔偿。原告虽是农村户籍,但其提交的南充市嘉陵区木老乡佛感院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南充市顺心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三和物业九洲名苑物业服务中心证明、其子杜某1的商品心买卖合同等,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长期生活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其主张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三年内平均收入水平,因此,其误工费应按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与原告及被告高某平未能就住院治疗费中自费药扣除比例达成协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也未申请对自费药进行鉴定,本院结合司法实践,自费药按15%扣除较为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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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钟某某驾驶川R66338号轿车发生其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南充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的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由被告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姚芸不承担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姚芸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费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实情,本院予以采信。对后续治疗费,结合原告姚芸的伤情和治疗需要,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姚芸因此次交通事故应得到的赔偿费用为:1、残疾赔偿金。姚芸两个十级伤残,按照城镇户口计算应为42957.6元(17899元×20年×0.12)。2、续医费。南通司鉴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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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忠与瞿双轮、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被告瞿双轮系被告上海一嗨深圳分公司所雇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上海一嗨深圳分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上海一嗨深圳分公司为澳BP92L6小型轿车在被告信达保险上海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及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信达保险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分项责任限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一嗨深圳分公司承担。由被告邓长文承担的赔偿部分,除鉴定费、诉讼费外的部分应当先由被告信达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上海一嗨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信达保险上海分公司提出按10%扣除自费药,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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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卞丹某与徐冬冬、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案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采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认定被告徐冬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卞丹某无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安邦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扣除20%免赔率)限额内全额赔付;商业三者险20%免赔部分由被告徐冬冬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赢时通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安邦财险认为提出原告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因其仅提供了信息不全的询问笔录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相反,原告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卞丹某居住在城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原告未能提供收入减少的具体数额方面的证据,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本院酌情按照盐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予以支持。对于后续治疗费用,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考虑,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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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护理费的计算问题。本案受害人朱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7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医嘱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故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计算两人,护理期经司法鉴定为90天,因此原审判决计算其护理期限为鉴定的护理期90天加住院71天,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本案中,受害人朱某某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在诉讼中提供的江西家乐美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在该公司工作的员工履历表、工资发放银行账户清单、辞职工资结算单,可以证明自2015年3月13日起在该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为2100元的事实。因此,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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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陈某某、深圳赣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和车辆所有人深圳赣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原告徐某某拒不配合检查,致使重新鉴定终止,其伤残鉴定结果本案不予确认,原告以后可另行起诉。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暂不予支持。原告损失为医药费13455.5元(酌情减去非医保用药1000元),误工费4200元(100×42)、营养费360元(30×1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12)、护理费1440元(120×12)、后续治疗费57800元、鉴定费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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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鹂、黄某某等与范小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范小某驾驶车辆在划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时未按右侧通行,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闽G×××××号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故两原告诉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虽然为农业家庭户口,但两原告提供了各自在城镇工作居住的证据,故本院认为两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可以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原告黄鹂在广东省深圳市务工,故本院认为原告黄鹂的误工费用也应参照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宜。原告黄某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本院认为,应按其实际月收入3106元计算为宜。原告黄鹂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以下项目:一、原告因治疗在医院用去医疗费96054.97元,有相关医疗票据,本院予以认可;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后续治疗费为16000元,庭审中,原告黄鹂同意后续治疗费核减为15000元,本院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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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医疗费的扣减比例问题。本院酌情按10%的比例予以扣除。关于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及分担问题。对于人血白蛋白费用,疾病诊断证明书上已载明使用数量,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修理费1000元,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费200元,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新购手机费用2898元,原告提供的购买发票,无法确定其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故本院以安诚保险公司认可的手机维修费400元为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原告在本案中的总损失为:医疗费150516.07元(含徐某垫付的抢救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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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除了诉争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财产损失问题外,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及金额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定。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根据被上诉人谢某某提交的店铺(含卧室)租赁合同、信丰县××××口镇垇坵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丰县××××口镇居民委员会证明及2014、2015年摊位费收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谢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信丰县××××口镇农贸市场承租案外人赖斯财的店面(含一间卧室)从事餐饮行业,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务工收入,故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关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问题。信丰信用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具有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鉴定资质,相关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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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某某等与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律师费2000元不属于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住宿费5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住宿费发票无法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核定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刘某某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833元,有医疗费发票佐证。2、后续康复医疗费20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3、护理费4263元,即60天×(25931元/年÷365天)=4263元。因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的,应参照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5931元/年计算。4、住宿费707元,有住宿费发票为证。5、交通费2545元,有交通费票据及出租车司机证明为证。6、伙食费酌定为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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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周某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周某菊一审中所提供的工资表、《证明》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综合认定被上诉人周某菊在本案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并生活于修水县城,其因本案发生了误工损失,故原审据此按照城镇标准认定被上诉人周某菊的损失,并按1600元/月计算被上诉人周某菊的误工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保险公司称,被上诉人周某菊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年满59周岁,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对此,本院认为,已达退休年龄并非即已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予以确定,而并未限制受害人的年龄,因此,在被上诉人周某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事故而产生误工损失的情况下,应予支持,故上诉人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周某菊的误工时间,修水方园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确认被上诉人周某菊的误工期为180天,上诉人保险公司对此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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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胡晚霞、杨某、董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社区居委会证明和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上诉人胡晚霞随其女儿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事实,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异议不予采纳。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胡晚霞的儿子在县城读书且未满15周岁,故原审以4年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胡晚霞系农业户口,受伤致残时未满55周岁,故一审以农、林、牧、鱼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4之规定,依据伤情酌定误工期120天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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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张某某与干某某、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同时,2015年9月1日公布的《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均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超过12周岁以上的人。本案中,干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车速为43km/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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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1骆某某与戚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对原、被告均无争议的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上述金额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诉请的其他费用,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69252.71元、救护车费160元,被告对上述金额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医疗费合计69412.71元予以认定。2、营养费:原告主张100元每天、90天,被告认可50元每天、90天。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营养费标准过高,本院核定50元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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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道某与陈某、吴国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工作证明》没有负责人在上面签名,原告也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账、社保凭证等证据证明,且该《居住证明》与被告陈某提供的《收楼通知书》载明的中南西海岸小区B4号楼2207房的业主为唐雪云的内容矛盾,且原告未能其他证据证据予以印证,因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1日12时30分,被告陈某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白马井中心大道与中六横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原告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共同协商,均一致同意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并将双方事故车辆撤离事故现场,而后到医院治疗期间再次协商,但未达成协议,原告于当日15时30分许报警。2016年11月30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儋公交证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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