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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应如何确定。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损失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来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被告杜某某驾驶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何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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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沈支公司与冯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商业险,该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对被上诉人冯某某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一审判决结合全案证据,对于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的判决并无不妥之处。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2638.6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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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侯某某、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骑摩托车与被告何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摩托车受损,其损失应得到保护,原告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车主被告侯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依法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原告和被告侯某某按责任比例分担。原告各项赔偿请求除庭审确认外,其误工费可按原告主张的每天217元计算,护理费结合本地实际每天按60元计算,原告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原告虽系农村居民,但庭审中已证实,原告从2012年至今在辽宁沈阳市一建设工程公司工作为合同工,有固定收入,其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解释,故被告请求原告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因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原告女儿只差3个月年满十八周岁,本案审理时已超过十八周岁,故该项请求不予保护,被告请求不予保护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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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依据吴某某提供的租房合同及村委会证明,可确认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常州地区居住生活的事实,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吴某某的相关损失,可按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对吴某某得以依法确认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不足部分由天越公司赔偿。有关本案损失的确定:吴某某医疗费用22083.57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后续取内固定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由吴某某另行主张。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既未提供非医保用药的明细,也未提供可替代用药清单,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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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依据吴某某提供的租房合同及村委会证明,可确认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常州地区居住生活的事实,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吴某某的相关损失,可按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对吴某某得以依法确认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不足部分由天越公司赔偿。有关本案损失的确定:吴某某医疗费用22083.57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后续取内固定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由吴某某另行主张。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既未提供非医保用药的明细,也未提供可替代用药清单,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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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依据吴某某提供的租房合同及村委会证明,可确认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常州地区居住生活的事实,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吴某某的相关损失,可按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对吴某某得以依法确认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不足部分由天越公司赔偿。有关本案损失的确定:吴某某医疗费用22083.57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后续取内固定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由吴某某另行主张。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既未提供非医保用药的明细,也未提供可替代用药清单,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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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依据吴某某提供的租房合同及村委会证明,可确认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常州地区居住生活的事实,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吴某某的相关损失,可按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对吴某某得以依法确认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不足部分由天越公司赔偿。有关本案损失的确定:吴某某医疗费用22083.57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后续取内固定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由吴某某另行主张。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既未提供非医保用药的明细,也未提供可替代用药清单,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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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依据吴某某提供的租房合同及村委会证明,可确认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常州地区居住生活的事实,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吴某某的相关损失,可按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对吴某某得以依法确认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不足部分由天越公司赔偿。有关本案损失的确定:吴某某医疗费用22083.57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后续取内固定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由吴某某另行主张。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既未提供非医保用药的明细,也未提供可替代用药清单,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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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依据吴某某提供的租房合同及村委会证明,可确认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常州地区居住生活的事实,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吴某某的相关损失,可按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对吴某某得以依法确认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不足部分由天越公司赔偿。有关本案损失的确定:吴某某医疗费用22083.57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后续取内固定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由吴某某另行主张。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既未提供非医保用药的明细,也未提供可替代用药清单,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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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依据吴某某提供的租房合同及村委会证明,可确认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常州地区居住生活的事实,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吴某某的相关损失,可按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对吴某某得以依法确认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不足部分由天越公司赔偿。有关本案损失的确定:吴某某医疗费用22083.57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后续取内固定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由吴某某另行主张。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既未提供非医保用药的明细,也未提供可替代用药清单,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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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沈阳天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依据吴某某提供的租房合同及村委会证明,可确认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常州地区居住生活的事实,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吴某某的相关损失,可按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对吴某某得以依法确认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不足部分由天越公司赔偿。有关本案损失的确定:吴某某医疗费用22083.57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后续取内固定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由吴某某另行主张。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既未提供非医保用药的明细,也未提供可替代用药清单,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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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黄某某、郑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其向法庭申请证人曾某出庭作证,聂某某关于自己搬运工作的的陈述与证人曾某的陈述基本一致,故本院对聂某某主张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损失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方相关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聂某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鉴定费如何确定的问题,被告方提出其不认可聂某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尚未实际发生不予赔偿、误工期应按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的日期为准、护理期与营养期应按住院天数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方虽对聂某某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未提出异议的具体事实及理由,且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其不申请重新鉴定,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具备司法鉴定资格,被告方未就鉴定报告的实质内容提出反驳的事实和理由,故对司法鉴定机构关于聂某某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聂某某主张后续治疗费,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中亦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列明原告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诊疗目的和费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矛盾,对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对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的确定,因聂某某对该几项内容申请了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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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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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刘成、沈阳康某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郑某某赶的畜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并负全部责任,被告刘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刘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被告康某德高公司以签订合同方式出租营运资质,其与被告刘成之间实质为挂靠法律关系,被告康某德高公司应当对被告刘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医疗费,有相应票据佐证,本院依法核定并结合原告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康某德高公司抗辩外购药不应支持及被告保险公司抗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基本医保标准核定的主张,均不予支持。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标准予以支持。营养费,医嘱明确需加强营养,本院酌情支持。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系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雇工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核定并以原告诉求为限。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予以支持,但伤残赔偿系数应为90%。鉴定费,系因交通事故附带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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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雪某与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姚雪某是否应对林某某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本事故发生后,于洪交警部门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作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姚雪某全责,当场向事故双方送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姚雪某因不满责任划分,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后在交警队姚雪某又提出希望调解,但仍不接受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于洪交警部门依法委托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本事故伤者林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林某某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姚雪某以自己对鉴定过程不知情为由抗辩。交警部门是专门处理交通事故并进行责任划分的执法部门,对交警部门责任划分不满可以继续申请复议。交警部门委托伤残鉴定不需要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姚雪某驾驶电动车在人行横道逆行事实属实,造成林某某受伤后果,其侵犯了林某某的健康权。林某某治疗过程各项花费均有正式票据为证。林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应获得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是基于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数据作出,合理合法。林某某虽然年满5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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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高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高群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史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致残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被告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高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又,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交强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超出部分及免赔部分,由被告高群按照其在本案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予以承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高群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以确定原告史某某承担事故责任的30%、高群承担事故责任的70%为宜。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具体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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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源与李强、谷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应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谷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其当庭陈述及各出庭被告的答辩意见,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李强(雇员)驾驶被告谷某(雇主)所有的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张振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致残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被告李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振源无责任,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谷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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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宋某某、张某某、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宋某某的误工时间问题。根据宋某某门诊病历记载其出院后医嘱休息共计3个月零2周,加之出院医嘱中记载全休2个月,共计医嘱休息5个月零2周,加上宋某某住院治疗时间,其共计误工181天,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宋某某的住院病历、出院医嘱及门诊病历,认定宋某某误工时间为181天,并依据居民服务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其误工费予以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宋某某残疾赔偿金标准问题。原审时宋某某已经向法院提交其居住地村委会及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其居住地于2011年已经变更为社区,故原审法院依据城镇标准计算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妥。关于交通费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宋某某的伤情及复诊情况,酌情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交通费200元,并无不当。关于辅助器具费的问题。宋某某所购买的大小便器、手托均有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的购买发票,结合宋某某的伤情,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其辅助器具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给其精神带来一定程度的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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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已经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张某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应按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因肇事车辆已投保,故应有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复印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49750.65元;2、误工费15700元(每日100元计算157天);3、护理费17940元(按辽宁省2018年度居民服务业日工资115元计算156天);4、伙食补助费12700元(按每日100元计算127天);5、交通费500元(本院酌定);6、残疾赔偿金69986元(按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993元并按原告伤残等级计算20年);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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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事故责任划分、车辆所有及投保情况,对于原告的合法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项目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原告陈某某的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50337.18元、辅助器具费208元、鉴定费1000元、复印费92元,系实际支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每日100元计算为8900元;营养费没有医嘱明确记载,不予支持;护理费参照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8天(一级护理1天按二人计算)为860.48元,加雇佣护工82天支出14760元共计15620.48元;误工费按照每日10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原告主张的17400元不超过应得数额,本院予以支持;伤残赔偿金参照2017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按伤残赔偿系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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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庆诉被告冯某某、沈阳合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冯某某驾驶车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原告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应由用人单位即被告沈阳合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沈阳合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结合其提供的医疗机构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据,系因此次事故原告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经本院核定实际金额为22326.3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沈阳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0元/天,结合原告住院天数计算,应为3400元(100元/天×34天),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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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淑范与高国华、陈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予以确认,被告高国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某某系辽A6N127号车辆所有人,已经为不特定的有可能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人设定了责任保险利益,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对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所致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二次手术费、辅助器具费、复印费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原告的就医时间、地点和天数,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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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于某某、史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本院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以及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本次事故中,原告驾驶机动车在有限速的道路上超速行驶,被告于某某驾车在路口左转时未按规定让行直行车辆,肇事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故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被告车辆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上述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和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应由被告史某某负责赔偿。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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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郎某、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到损害,侵犯了其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辽AZ539P号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本院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失如下:原告请求医疗费29505.58元,经审查,有相应票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治疗29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根据医嘱及治疗情况,酌情确认为1000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按照《辽宁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每日107.56元标准计算,参照医嘱对护理需要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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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应计算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产生的数额。经庭审质证及本院核实,原告花费医疗费60,347.13元。关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住院120天,出院后遵医嘱需休息一个月,2015年12月31日,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做出鉴定意见,本院可以认定原告持续误工至2015年12月30日。原告虽提供完税证明,但通过该证据无法确认原告收入标准,本院按照辽宁省2015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5,128元/年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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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窦某、王某某、库某某宝源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认定,蒙GXXXXX号车的驾驶人窦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车的实际车辆所有人被告王某某应对超出强制险赔偿限额部分按照30%的比例就原告杜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通辽公司系蒙GXXXXX号车强制险的承保人,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条例规定向原告杜某某承担直接给付责任。原告杜某某要求给付医疗费57,867.28元,有相关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杜某某住院治疗22天,可按每天100.00元的标准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00.00元。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杜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经常居住地暨户籍所在地已变更为社区,实现城镇化管理,应按辽宁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26.00元的10%计算,赔偿20年,残疾赔偿金应为62,252.00元。原告杜某某住院治疗2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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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地点是四枝分叉灯控路口,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哪一方驾驶人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没有就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鉴于此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综合考虑事故双方未安全驾驶的违法程度,以及各自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影响,就原告陈某某合理经济损失中超出强制险限额部分,应由事故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承担。被告人保抚顺公司系辽AQXXP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人,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条例规定向原告陈某某承担直接给付责任。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陈某某颅脑损伤的损失程度为十级伤残,右上肢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经常居住地暨户籍所在地已变更为社区,实现城镇化管理,按辽宁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26.00元的13%(10%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3%的十级伤残附加赔偿系数)计算,赔偿20年,残疾赔偿金应为80,927.60元。原告有明确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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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再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应由商业三者险加以补充。但案件受理费、复印费,因不在保险范围内,应由被告陈某某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4865.6元问题,因与住院病历及住院期间医药费票据相吻合,应属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问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每天100元为标准,结合原告住院天数54天计算,应为54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000元问题,因原告出院医嘱并无记载加强营养,结合原告受伤情况、康复时间以及伤残等级等综合情况予以考量,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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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英与被告黄百两、沈阳安某巴士有限公司沈北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健康权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沈立煜驾驶的辽AH0585号大客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下客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黄百两骑行自行车未在右侧通行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上述事实,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辽AH0585号大客车一方应对于原告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黄百两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因沈立煜驾驶的辽AH0585号大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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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被告安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刘某某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光盘证据,显示被告刘某某驾车通过路口时为绿灯,也可以确认原告通过路口时信号灯为红灯,故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而被告刘某某未按线行驶以及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是本次事故发生主要原因,结合本案事实本院确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70%责任,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30%责任。被告刘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该车辆已向被告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安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给予理赔。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问题,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用与其所提供的病历所记载伤情、时间相吻合、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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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三者险理赔范围、责任限额内首先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及理赔范围之外的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了病案、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佐证,证据充分。经统计,原告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77575.9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担。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算,原告住院122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2200元(100元/天×122天),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担。关于营养费,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担。关于护理费,护理费应根据原告住院治疗所需护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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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宫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被告双方没有保护好现场,致使现场被破坏,证据灭失,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书。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受伤,被告有义务和条件进行报警,被告没有报警,有过错。通过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被告宫杨驾驶无牌照的车辆,没有缴纳交强险。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而且被告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路面湿滑的情况,转弯过程中导致车辆侧翻撞到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宫杨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70%责任,原告金某某承担30%责任;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宫杨应当对原告金某某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具体经济损失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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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沈阳市千之行运输有限公司、袁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袁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对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合法合理损失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医疗费31297.35袁,予以支持;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本院酌定为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护理费按辽宁省《2015年度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每日96.24元标准计算,为2021.04元(96.24元×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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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灵芝与佟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佟某某驾驶辽AP103D号车辆与原告张灵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认定,被告佟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灵芝无责任。被告佟某某应向原告张灵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b2278aba84f143ee914ff5584e3760f8:3Article|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辽AP103D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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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霞与李某某、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艳霞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艳霞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葫芦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相应票据佐证,本院依法核定并支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发生的转院救护车费、治疗双眼眶骨(陈旧性?)损伤医疗费及在法哈牛卫生院的复查费等费用提出异议,被告虽进行相应抗辩,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排除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标准计算并支持。营养费,医嘱明确需加强营养,本院酌情支持。误工费,按照原告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原告伤情,酌情支持;原告虽提供沈阳市广济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需要休息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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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勘察事故现场的复杂情况后,依据所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任划分,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非经其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复议,其他部门不具有相关能力和资质改变事故的责任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诸被告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该事故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具有不当之处,故本院对诸被告关于交警部门事故责任划分不准确的相关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本案被告关兴月、王贵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具有过错,东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即被告关兴月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贵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并因此确定被告关兴月、王贵仁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0%:30%。因被告关兴月、王贵仁所驾驶的涉案肇事车辆已分别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和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涉案交强险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被告王贵仁作为被告东大货运公司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原告损害,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被告东大货运公司承担。至于原告所发生的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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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生诉被告尤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因健康权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关于赔偿义务主体问题,由于尤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畴内对原告损失先行作出赔偿。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由实际侵权人尤某赔偿。关于原告主张85445.57元医疗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原告在沈阳维康医院住院治疗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且经庭审调查未发现原告治疗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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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江诉被告曲运、张某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驾驶曲运所有的车辆与辽AXXXXX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原告马某江受伤,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车辆所有权人曲运应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亚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亚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予以赔偿。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因此次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结合其提供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票据,结合住院病案等相关证据,本院确认为53307.64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被告亚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2307.64元。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结合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数额应为7400元(100元×74天),由被告亚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营养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出院记录中记载“加强营养”,结合原告伤残等级,本院酌定营养费600元,由被告亚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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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谢某某雨驾驶辽AM051G号机动车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经过属实。被告是谢某某肇事车辆辽AM051G号机动车的车主。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予以理赔,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0836.88元,对此费用原告提供了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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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沈阳市山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程文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原告与二被告对事故责任均无异议,本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的认定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辽AEW499号出租车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交照强险的有关规定,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被告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限额50万元内予以补足。现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0800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总额为10600.44元,与其所提供的病历、医疗费收据相吻合,属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超出部分,因没有相关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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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建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建成驾驶肇事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应由被告袁建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问题。原告所花费的治疗费用54046元票据与其所提供病历所记载伤情相吻合,本院予以认定,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应予扣除。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数额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每天100元标准予以确定,原告住院103天,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03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11550元误工费问题。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虽达退休年龄,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退休后仍然工作,其月工资165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误工累计共218天(103+115),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10477元护理费问题。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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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淑英诉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司机在履行职务驾驶车辆时未尽安全行使义务,致原告身体健康受损,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应对原告身体健康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乘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范围部分由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向原告进行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而发生住院费13998.51元、沈阳中大骨科门诊医疗费934元,沈阳市骨科医院门诊医药费399元,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票据,结合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用药明细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13330.51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购买辅助器具的费用,考虑到原告的受伤部位及伤情,对原告购买护腰护具的费用118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118元。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沈阳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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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王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举证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和自愿申请、接受调解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王某、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本院依据民事诉讼相应的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将原告撞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已在被告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和天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45,174.65元的诉请,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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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吴广建、上饶市神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因被告吴广建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侵害,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据,结合原告受伤地、医疗部门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500元。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也遭受一定的创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事实综合考虑,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全案给付5000元,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给付。关于误工费,原告要求按交通运输业标准给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根据原告的户籍性质即城镇居民标准给付。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公司对原告的伤残鉴定书有异议,认为伤残级别过高,由于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系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属于诉讼外的鉴定结论,原告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经审查,该鉴定结论在鉴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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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贺树海、梁某京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为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本起事故已由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原告孟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贺树海负事故次要责任,故综合全案考虑,原告应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鲁HNXXXX号货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其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保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另因,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吴德明,被告贺树海只是其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贺树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发生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此部分费用应由被告吴德明负担。被告吴德明的车辆挂靠在被告货运公司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故被告货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本院依法确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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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新华与被告柏某、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柏某违规驾驶车辆,根据公安机关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3650.01元,根据原告治疗伤病实际发生,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每日100元计算,原告住院52天,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200元;护理费,原告住院治疗52天,重症监护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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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原告自愿放弃对该车登记车主请求赔偿的权利,且被告吴某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刘某某的损失,作为实际侵权人的被告吴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问题,原告所花费的治疗费用57464.51元(包括用血互助金800元)票据与其所提供病历所记载伤情相吻合,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50元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数额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每天50元标准予以确定,原告两次住院共124天,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41833.33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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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吉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驾驶被告王某实际所有的机动车将原告撞伤,并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肇事车辆所有人王某应当对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因肇事车辆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为方便受害人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也应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阳市山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基于与被告王某的租用标书关系,对被告王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疗费部分,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6672元,与实际病情相符,有票据可查,属合理必需的费用,本院予以认定,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按照辽宁省国家机关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日50元计算,结合实际住院天数140天,计算为7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营养费部分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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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解某某、沈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贾鹏亮、被告解某某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贾鹏亮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解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本院对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予以确认,贾鹏亮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解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关于事故责任比例的意见均不予采纳。郑雪驾驶的辽A6268学号小型轿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沈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已经为不特定的有可能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人设定了责任保险利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应当以城镇居民标准认定。本院依法确认伤残赔偿金为31126元×20年×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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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此次事故中,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受伤,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辽A47697车辆已投保,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及辅助器具费共计75342.65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关于护理费,结合原告两次住院期间的护理等级及原告提供的护理证明,参照上年度辽宁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费应为8960元(5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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