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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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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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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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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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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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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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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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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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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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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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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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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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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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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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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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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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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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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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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第六条规定,对郑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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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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