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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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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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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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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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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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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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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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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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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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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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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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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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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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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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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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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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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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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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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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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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