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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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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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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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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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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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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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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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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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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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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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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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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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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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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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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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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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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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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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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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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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