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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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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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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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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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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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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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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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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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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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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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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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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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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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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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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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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文海危险驾驶)(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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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醉酒程度较低,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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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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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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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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