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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甲、祝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甲、祝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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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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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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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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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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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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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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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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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菜刀一把,依法发还所有权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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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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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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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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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刘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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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于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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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于春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春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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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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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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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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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而引发,对林某某作不起诉,有利教育感化挽救被不起诉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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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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