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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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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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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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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对其违法所得由恩施市公安局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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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未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未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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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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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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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丙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系从犯,没有直接分得赃物,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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