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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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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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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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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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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束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束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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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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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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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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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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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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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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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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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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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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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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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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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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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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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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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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