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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华出院后,在这两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并无不妥,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票据及住院病案首页及转院申请表。金华欲证明其因本次事故转院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5天及支付医疗费5577.41元。李某无异议。人民保险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中住院在治疗事故损伤的同时也治疗了自身其他疾病,要求对用药合理性做鉴定。而且转院的原因是颈椎病的治疗,并且医保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并无同意转院的批复,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3.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金华欲证明其本次损伤致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术后评定九级伤残;左肩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和左肩袖损伤(修复术后)至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评定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天;需1人护理90天;营养期限为60天;已行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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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鲍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门诊病志及诊断书,林某某在延边华侨烧伤医院就诊系因本次事故受伤,伤口不愈合而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鲍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事故责任,故鲍某应赔偿林某某的全部损失。因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仍有不足的,由鲍某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按吉林省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定后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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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树君、延吉市天某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高树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对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均由高树君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天某公司与高树君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安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安华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天某公司与高树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116831.70元(住院费114780.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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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咸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某无事故责任,对沈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均由咸某某赔偿。因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咸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65926.53元(沈某某支付门诊费2332.86元+住院费61319.35元+咸某某垫付门诊费1949.32元+急救费3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38天×100元)、残疾赔偿金5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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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于唐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某无事故责任。因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对金某某的误工费有异议,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金某某不具有劳动能力,故应当给予赔偿。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金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3267.35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残疾赔偿金47311.63元、护理费7249.20元、误工费1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鉴定费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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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马延彬、延边阿拉里食品有限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马延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马延彬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故应由阿拉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平安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阿拉里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104572.83元(阿拉里公司垫付)、门诊费154.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后续治理费76000元、残疾赔偿金49801.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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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靳某某、中国人民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医院就诊,应当在医院购买相关药物,而刘某某在医院外短时间内大量购买药物,费用达7000多元,不符合常理,该组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2.救护车票据五份及大客车票据若干份。刘某某欲证明其因本次事故支付急救车费460元及其他交通费550元,共计1010元。靳某某只同意给付刘某某本人的交通费,其他的不同意赔偿,并主张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人民保险公司只同意承担事故发生第一次就医及第一次转院的交通费用,其他费用不承担。本院仅对2017年1月9日事故当天急救交通费120元、1月16日转院急救费85元及出院时急救车费85元的票据,共计290元的票据予以采信,其他均不予采信。3.收据三份。刘某某欲证明其因本次事故支付复印费59元。靳某某有异议,不同意赔偿。人民保险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因该证据并非正规发票,本院不予采信。4.汪清县华永评价超市出具的收据及泰山洗涤用品商店出具的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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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张某、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张某承认魏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魏某某与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张某之间诉讼争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精神抚慰金3万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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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王某某、郑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规定,驾驶车辆应当取得驾驶证,车辆应当取得牌证,方能上路行驶;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郑某违反超速行驶的法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乔某某、乘坐人刘长花无责任。郑某驾驶的吉C*****号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四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内。故首先应由人寿财保四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某某和被告郑某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由被告郑某负40%责任过高,被告王某某负担60%过低,基于案情应当酌情确定由被告郑某负30%责任,被告王某某负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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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延斌与王延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原告尚延斌与被告王延彬的协商意见,本院确认原告尚延斌承担事故30%的责任,被告王延彬承担事故70%的责任。因被告王延彬驾驶的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王延彬承担70%的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0元X3天)、后续治疗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44549.20元(22274.60元X20年X10%)、护理费6515.40元(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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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永才与申健、周少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许永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20%损失,周少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80%赔偿责任,申健是实际车主,周少连与申健是雇佣关系,周少连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申健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周少连作为雇员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与雇主申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申健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付。仍有不足的,由申健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周少连对申健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保险公司提出,鉴定费、诉讼费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人寿保险公司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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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孟雪某、华晨汽车公司、大地财保沈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孟雪某驾驶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存在过错,孟雪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华晨汽车公司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孟雪某承运,发生事故华晨汽车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且华晨汽车公司对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异议。因孟雪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大地财保沈阳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先由大地财保沈阳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孟雪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认定本次事故中孟雪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7691.51元、误工费4440元/月×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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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竟天诉朴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竟天无事故责任。因朴某某的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都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吴竟天,超出部分由朴某某承担。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吴竟天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29034.75元、残疾赔偿金46435.64元、误工费26056.80元、护理费14889.6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3200元。对医疗费29034.75元中,朴某某垫付18862.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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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刘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刘某驾驶的吉H36378号解放货车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本案原告张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由华安保险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为雇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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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纪明诉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通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陆纪明承担事故30%的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70%的责任为宜。对于2015年11月17日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因李某某的事故车辆投保了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双方协商的各赔偿项目及事故责任比例均涉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权益,且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未参与协议,明确表示对该协议不予认可,故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因李某某的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陆纪明,超出部分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李某某承担70%的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合理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2日×100元)、营养费900元(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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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淑香诉与王某、中国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限额不足的部分,非机动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庭审查明事实确定王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70%赔偿责任,郜淑香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在交强险外的赔偿部分自行负担30%的赔偿责任。吉HF9811号车辆在在阳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阳某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郜淑香的损失有医疗费76507.84元(75028.33元+483.31元+99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100元×34日)、误工费7200元(60元/日×120日)、护理费7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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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敦化市百货大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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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淑华与陈某、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在本案中,陈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处在人行横道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吕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其亦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陈某承担70%的责任比例,吕某某承担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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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范士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赔偿时某某70%损失;范士荣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赔偿时某某30%损失。因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朱某某、范士荣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时某某要求朱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朱某某作为车主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平安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按吉林省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定后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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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刘某某应承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因事故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共享,义务共担,故孟某某应当与刘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49837.41元(住院费48388.25元+门诊费1449.16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16天)、急救费500元(入院、出院)、残疾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20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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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刘某某应承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因事故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共享,义务共担,故孟某某应当与刘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49837.41元(住院费48388.25元+门诊费1449.16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16天)、急救费500元(入院、出院)、残疾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20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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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刘某某应承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因事故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共享,义务共担,故孟某某应当与刘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49837.41元(住院费48388.25元+门诊费1449.16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16天)、急救费500元(入院、出院)、残疾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20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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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刘某某应承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因事故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共享,义务共担,故孟某某应当与刘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49837.41元(住院费48388.25元+门诊费1449.16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16天)、急救费500元(入院、出院)、残疾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20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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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刘某某应承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因事故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共享,义务共担,故孟某某应当与刘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49837.41元(住院费48388.25元+门诊费1449.16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16天)、急救费500元(入院、出院)、残疾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20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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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刘某某应承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因事故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共享,义务共担,故孟某某应当与刘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49837.41元(住院费48388.25元+门诊费1449.16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16天)、急救费500元(入院、出院)、残疾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20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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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刘某某应承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因事故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共享,义务共担,故孟某某应当与刘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下:49837.41元(住院费48388.25元+门诊费1449.16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16天)、急救费500元(入院、出院)、残疾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20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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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薛增礼驾驶机动车横过道路时未避让行人导致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王志男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未注意观察瞭望,对发生事故自身存在过失,应减轻薛增礼的责任。分析事故的起因及双方各自的过错,薛增礼应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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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某某与张桂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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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张桂某驾驶机动车由北向东转弯,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被告张桂某驾驶×××号车辆在被告中保财险长兴岛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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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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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某支公司、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营养费1800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曹某某根据住院病塌和鉴定结论,即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头痛、头晕,左上肢麻木,左上肢肌力5级评定十级伤残;左锁骨粉碎性骨折致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9.7%评定十级伤残,营养时间60日,曹某某主张30元日标准,主张60日的营养费1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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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敦化市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王迪驾驶机动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王迪和昌通公司是出租汽车经营权承包使用合同关系,即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关于“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昌通公司应当对王迪承担责任的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对于金某的各项损失,第一、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举证的保险合同写明投保人声明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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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刘某某、司某某、汪某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将行人即原告肖某某撞伤,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给肖某某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之相关规定,原告肖某某请求的医疗费中的11810.48元(6475.81元、5334.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日X22日)、伤残赔偿金中的13265.21元(26530.42元年X0.1X5年)、护理费8544.88元(125.66元日X6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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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诉杜某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杜某星驾驶机动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其驾驶行为存在过错,杜某星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杜某星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和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杜某星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太保险长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先由中太保险长春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050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天×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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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红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原告店员卸车阻碍被告通行与被告之间发生纠纷,被告先行辱骂其店员,在原告询问原因时继续进行辱骂,并动手殴打原告,其行为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未采取合理方式解决纠纷,致使双方互相厮打。在被众人拉开后,被告继续辱骂,并再次对原告进行攻击,从其主观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次纠纷的起因及经过,本院确定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承担30%过错责任。本诉部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住院医疗费32873.82元(珲春市医院住院费27183.33元+矿区医院住院费5690.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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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安图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金某某在安图县人民医院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安图县人民医院对金某某的治疗行为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安图县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参照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安图县人民医院对金某某的损害承担75%的赔偿责任。金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对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金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结合其残疾程度及责任比例,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金某某主张鉴定费不按责任比例分担,全部由安图县人民医院承担,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案情,属侵权责任纠纷,而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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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李庆君是其公司的司机,与其是长期雇佣关系,愿意为李庆君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故应认可本次事故中交通公司为赔偿主体。对于周凤珍的各项损失,第一、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举证的保险合同写明投保人声明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关于“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的规定,保险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对签订合同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医疗费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本案周凤珍医疗费的核减金额为12174.85元。第二、营养费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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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单淑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原告黄显贵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由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即王某某、李某某)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李某某无证驾驶及违反禁止线转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本院酌定被告李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驾驶超标燃油助力车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另一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原告的损失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请求的医疗费12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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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顺德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由周某某打字,由上述证人签字,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且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刘顺德提供购买白蛋白票据,证明周某某应赔偿购买白蛋白费用1000元。周某某对此有异议,认为该笔费用是刘顺德在医院外购买的,未经过周某某同意。本院认为,购买白蛋白没有医生相关医嘱,也未经周某某的同意,对证据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9日3时10分许,周某某驾驶无牌超标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英安镇关门村七组村委会北侧时与路边行走的刘顺德相撞,造成刘顺德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刘顺德到珲春市医院治疗31天,支出门诊医疗费1993.04元、医疗费22557.95元、拐杖费150元。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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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戴某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戴某某、吴某承认刘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吴某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本院确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因事故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刘某某要求戴某某和吴某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戴某某和侵权人吴某承担连带责任。因吴某未经戴某某同意驾驶事故车辆,故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吴某负担。刘某某要求戴某某、吴某赔偿误工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刘某某本人有退休工资,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除退休工资外的误工损失,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要求按日支付营养费5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刘某某的伤情,其日营养费为20元为宜,即营养费为1800元(20元×90日);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主张,本院根据吴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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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未在本车道内行驶与原告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冯某某受伤,被告王某某具有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受损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冯某某横过道路时,未从自行车上下来推行,而是骑着自行车,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一,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王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冯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责任为宜。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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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与原告孙某某之间发生的事故,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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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李某某、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金元峰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发生的事故,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李某某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在驾驶车辆时瞭望不周,其对本次事故有重大过失,原告金元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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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某某与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成因及过错程度,尹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因吉HT×××号的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之规定,应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尹某某承担。本案中,玄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项目和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有住院费23212.86元、龙井市医院门诊费为925元、延边大学附属医院门诊费719元,共计24856.86元。救护车费1000元属于交通费范畴,可计算在交通费中。对营养费结合玄某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以每日50元的标准予以赔付,故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60天×50元)。对护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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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特某某高力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汪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承认原告特某某高力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特某某高力套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徐佳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某支公司中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故原告主张的赔偿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因投保人徐佳明在该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特某某高力套诉讼请求未超出交强险应赔偿数额,徐佳明可不参加诉讼。《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某支公司提出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伤残赔偿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某支公司提出“不承担诉讼费”的辩解意见,因诉讼费的承担不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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