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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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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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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史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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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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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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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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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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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任某某系在校在读学生,且在乡村道路上驾驶两轮摩托车并无其他乘员,认罪认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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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其具有立功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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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其具有立功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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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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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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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白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调头,尚未上路行驶,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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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李*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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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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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付某涉嫌危险驾驶据以定罪量刑的鉴定血样提取使用碘洁露程序违法,导致该鉴定文书的证据能力受损,不符合定罪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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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酒后驾驶车辆行程短,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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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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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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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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