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第一,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1mg/100ml,情节较轻;第二,李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春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较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本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虽具有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等情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经向市院汇报后,可以相对不起诉。本案中,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6mg/100ml,其本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柴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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