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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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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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