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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系初犯、偶犯;二、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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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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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系初犯、偶犯;二、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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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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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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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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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二、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社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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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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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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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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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初犯、偶犯;二、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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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柴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柴某甲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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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况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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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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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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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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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初犯、偶犯;二、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6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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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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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附: 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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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裘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裘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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