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有相当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从保护民营企业角度,可以从宽处理。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 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 mg/100ml以下,虽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二、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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