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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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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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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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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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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未发生道路安全交通事故等情形,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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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夜间在人流较少乡镇道路上驶车行驶,且被当场查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酒精含量较低,危险驾驶情节总体较轻。同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外,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所驾车辆证照齐全,有坦白情节,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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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结合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其饮酒时间与酒后驾驶机动车间隔时间较长,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行驶时间及路程较短,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其他违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参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度第二次全市公、检、法联席会会议纪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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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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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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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危险驾驶行驶路程较短,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酒精含量较低,刚超过本罪追诉标准,危险驾驶情节总体较轻。同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能够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外,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所驾车辆证照保险齐全,犯罪后经传唤能主动到案,悔罪表现明显。最后,其在其所在单位岗位特殊重要,其行为影响单位正常运营。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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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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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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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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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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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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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2016年度全是公检法联系会议纪要》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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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2016年度全是公检法联系会议纪要》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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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宿迁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中起重要作用,一旦被判处刑罚,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可以对其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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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宿迁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中起重要作用,一旦被判处刑罚,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可以对其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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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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