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系普通摩托车,危险驾驶情节相对较轻,且没有发生事故,系被查获归案,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另外,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案发后能够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和从轻处罚。最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所驾车辆证照保险齐全,虽有脱检情节,但不属于省院《指导意见》规定的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形。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某某**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15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补充证据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结合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其饮酒时间与酒后驾驶机动车间隔时间较长,血液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其他违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参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度第二次全市公、检、法联席会会议纪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伪证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并未造成使自己顶包成功或使胡某甲逃避处罚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结合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mg/100ml,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行驶时间及路程较短,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其他违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参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度第二次全市公、检、法联席会会议纪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但非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驶,无事故发生,无犯罪前科,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逃避、拒绝公安机关检查,且具有坦白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Read Mor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