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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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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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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勤学)(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翔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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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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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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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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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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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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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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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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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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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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