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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建文)(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建文)(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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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醉酒程度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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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以从事旅客运输业生,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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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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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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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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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且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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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醉驾摩托车,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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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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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部分证据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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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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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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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酒店地下停车场内,其已经赔偿了被撞坏的倒车杆,属于情节较轻,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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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悔罪等情节,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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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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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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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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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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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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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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