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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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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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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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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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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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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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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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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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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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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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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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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凌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508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邓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邓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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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凌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508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邓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邓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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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凌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508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邓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邓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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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凌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508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邓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邓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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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凌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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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508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邓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邓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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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凌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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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508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邓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邓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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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凌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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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508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邓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邓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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